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主要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缴费主体唯一性:工伤保险仅能通过用人单位参保,个人无法自行缴纳;
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时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与其他险种区别:不同于养老、医疗保险需个人部分缴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由单位承担。
特殊群体补充保障: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等未纳入传统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群体,部分地区(如九江市、宜春市)推出了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保,但基础工伤保险仍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可通过平台企业参保补充工伤保险。
常见误区澄清:
个人不能单独缴纳基础工伤保险;
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经济风险远高于缴纳保险费;
补充工伤保险与基础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不同,需注意参保条件。
如需了解具体参保流程或待遇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