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人社部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原《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小编】也借此对这部最新《办法》谈谈以下几点理解。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1、鉴定范围的修订与规范
正是由于2014年办法出台以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制度规范,才有了本次修订来统一工伤职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程序,以增强制度统一性和规范性。
2、加强鉴定工作机制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规范鉴定程序,健全制度和法律责任。
3、提升劳动能力鉴定便民服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等。
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的范围
本次《办法》修订的背景能够很清晰的看到新旧两个办法的根本差异,从规定的名称我们就会看到,老办法着重针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新办法去掉了“工伤职工”这个特定指向,意味着鉴定的对象不再局限于工伤职工。
因此,本次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将适用于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也应当统筹工伤职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
但小编一直以来的一个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明确,本次办法中规定,患病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地方将解除前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为衡量合法解除与否的硬性标准,而地方鉴定部门却对患病的鉴定给予拒绝或难度较大。
因此,这种需求下的鉴定能否获得本次办法的支持和确认?
三、什么时间可以发起鉴定申请?
1、工伤职工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鉴定: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什么人可以提起鉴定
1、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本人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 在一些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也可能在符合特定条件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4. 代理人申请: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意识不清、行动不便等原因确实无法作为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人员,其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五、由什么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与被鉴定人伤病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来进行鉴定,专家组将按照工伤认定范围和相关鉴定标准开展鉴定,准确记录伤病情。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劳动能力鉴定一般用于确定待遇标准,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计发;也涉及对劳动关系处置的应用,例如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退休与退职审批、劳动纠纷处理与赔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