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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损伤,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发布作者:中原劳务派遣  发布时间:2023-05-30 17:11
文章摘要: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客观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员工赔偿还是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客观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该员工赔偿还是单位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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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员工在工作的时候造成他人受伤,如果员工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应当要求员工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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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1)陕04民终3620号


2017年7月,张路(化名)通过兴平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到陕西某油漆公司从事装卸工作。


2018年5月14日,张路驾驶叉车(未取得叉车作业证)作业,倒车的时候没有观察周围环境,把高某某撞伤。


经过治疗后高某某被诊断为:双足部挤压碾挫伤,左腓骨下端骨折、右足舟骨后缘骨折等


2018年7月,高某某以张路、油漆公司为被告,劳动派遣公司作为第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侵权责任赔偿。


最终法院酌定高某某本次事故伤害造成的损失为37174.23元,判决由用工单位油漆公司承担。



张路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油漆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提前终止劳务外包协议。


2019年4月,油漆公司起诉劳务派遣公司,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张路所造成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6021.96元。


劳务派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路承担因其致高某某受伤造成的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7933.16元,以及因行为违规给公司造成的部分可预计合同损失1008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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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张



张路履职期间无证驾驶叉车造成他人受伤,其应当被认定为恶意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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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路被派遣至油漆公司从事装卸工作,按照规定叉车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叉车作业证,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前油漆公司并未对此做强制要求,在招聘时也未做出具体任职资格要求。


因此,张路对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司对于其承担的赔偿部分没有提供足够有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有追偿权,因《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事故发生在2018年5月,故对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故张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案外人损害,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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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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